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以法八八矯字第0四八四五五號核准假釋,而刑滿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一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