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交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交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處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必須係對於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始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受處分人係接獲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所製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有不服聲明異議到院,查該舉發通知單,並非上揭第八條主管機關之處罰,顯與聲明異議之規定不合,且經向基隆監理站詢問之結果,異議人上開違規事實仍未經主管之監理機關為裁決處分,此有本院辦理刑案電話查詢登記表一紙附卷可稽,益證本件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