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家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七十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以結婚證書依戶籍法規定,向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查兩造間當初係因原告已懷孕,不得已而辦理結婚登記,實則兩造並未有結婚之公開儀式。結婚證書上之證人 張武雄孫進臨陳坤棋張素雲鄒燦生 等人,並非在場親見或參與結婚儀式,則二人間之婚姻自有無效之原因,爰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結婚證書影本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孫進臨。
乙、被告方面:被告乙○○對於原告之主張承認為真實。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並未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僅自行填妥結婚證書後,持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自屬無效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結婚證書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而證人即原告之父孫進臨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庭訊時到庭證稱:「甲○○與乙○○結婚的事我都不知道,而乙○○根本沒來下聘及依風俗習慣辦理婚事,至於登記之事,我也不知道。(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兩造辦理結婚登記)當時我並不在場,一切我都不知道。」等語,其所為兩造間未有公開結婚儀式之證詞,核與兩造所述相符,足證原告所為兩造係為了小孩快出生所以辦理結婚登記,沒有公開之結婚儀式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未具備上開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既無公開之結婚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其二人間之婚姻自有無效之原因,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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