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北交簡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4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又
被告於肇事後員警前往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者,有台北
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足憑
,為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法減輕其刑。本
院考慮上述情節,並參酌被告素行狀況、犯罪原因、家境、
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造
成不利影響及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決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
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日
書記官 朱小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