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富邦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廈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賓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指定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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