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富邦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廈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賓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指定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