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85號
原   告 丙○○
      乙○○
           共同送達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3,232,000元(計算方式
:依原告於95年向本院以93年度執字第29683號拍賣得標之高雄
縣岡山鎮268建號、430暫編建號等建物拍定金額2,176,000元、
736,000元,及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未兌現之支票金額320,000
元計算:2,176,000元+736,000元+320,000元=3,232,000
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
提案研討結論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7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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