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97號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滿唐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297號給付管理費理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訂大樓管理服務契約,自民國96年12月1日
起至97年11月30日止由原告負責被告位於彰化市○○路○段
○○○巷○○號之大樓管理服務,惟97年6、7月份管服務費新台
幣(下同)14萬元迄未清償,故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14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契約書、存證信函等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
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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