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慶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慶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22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7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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