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56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整,期限20年,自民國96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
6年10月26日止,共分240期,每期1個月,貸款利率自96年10月26日起至97年4月25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2.44%加0%計算,機動調整,自97年4月26日起至98年10月25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16%計算,機動調整,自98年10月26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59%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利率為1.27%,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貸款契約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4,647,452元整,並自民國98年7月26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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