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 郭明聰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被告 林慧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按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原告清償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債務之同時,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予原告」,依前揭規定,原告上開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扣除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值為準。另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站資料,鄰近系爭不○○○區○路段○巷道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訴時該年度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55,227元,而系爭不動產建物面積合計為314.5平方公尺【即層次面積237.5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34.0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42.87平方公尺(計算式:378.39×1133/10000=42.87,小數點2位以下
4捨5入)】,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不動產之市值約為48,818,892元(計算式:155,227元×314.5平方公尺=48,818,89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8,818,8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6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474元,尚應補繳428,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士林區│天山│一│241│建│593│2000/10000│├─┴───┴────┴──┴──┴──┴──┴────┴───────┤│建物標示:│├─┬───────┬───────┬───┬───────┬──┬──┤│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層次及面積│權利│備註││││--------------│樣主要││範圍│││號││建物門牌│建築材│(平方公尺)│││││││料及房││││││││屋層數││││├─┼───────┼───────┼───┼───────┼──┼──┤│1│臺北市士林區天│臺北市士林區天│7層樓│1層:237.58│全部││││山段1小段11223│山段1小段241地│鋼筋混│附屬建物:│││││建號│號│凝土造│平台:34.05││││││--------------││││││││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190巷││││││││12弄3號│││││├─┴───────┴───────┴───┴───────┴──┴──┤│備註:共有部分││天山段1小段11237建號、378.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33/1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