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東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甘伯崇
林易泓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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