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蕭玉杉
蔡榮德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自同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裁定自同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裁定自同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自同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