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所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一項之放火未遂罪、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復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及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