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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