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文虎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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