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活賢中國兒童雜誌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范活賢即中國兒童雜誌社之組織類型,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是否已選任清算人?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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