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蒂芬尼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庭伊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林鴻遠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