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82號原告 蔡國祥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被告遠東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忠榮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
吳桂鈴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美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