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62號上訴人 莊定雄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複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上訴人 莊美鳳
黃淑蓮 蔡陳綉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東洲
吳龍木
之2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上訴人 王坤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1年7月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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