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73號上訴人 莊定雄 被上訴人 莊美鳳 被上訴人 蔡陳綉花 被上訴人 黃淑蓮 被上訴人 吳龍木 被上訴人 王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7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70年臺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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