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5787號│97年度偵字第578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17號│97年度上訴字第4895號││實├──┼───────────┼───────────┤│審│判決│98年5月27日│97年12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617號│98年度台上字第1767號││判├──┼───────────┼───────────┤│決│確定│98年8月7日│98年4月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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