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交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交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交簡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仁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仁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謝仁俊後補充前科資料如下:「前因酒後駕車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181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尚不構成累犯),猶不知警惕」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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