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93號聲請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95年度除字第7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大眾商業銀行台北分│94年7月19日│108,000元│AI0000000││││限公司甲○○│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