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5年度除字第76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冠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1│3676.5││││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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