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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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崑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崑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崑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蘇崑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刑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7日20時許│100年6月5日17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4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3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73號│100年度訴字第689號││├──┼───────────┼───────────┤││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8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73號│100年度訴字第689號││├──┼───────────┼───────────┤││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8月29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882號│100年度執字第2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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