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76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97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98年3月3日│4,700元│未載│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001520│││││││止。│││├──┼───────────┼─────────┼───────────┼───────────┼────────┼──┤│002│98年2月27日│4,100元│98年2月27日│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001536│││││││止。│││├──┼───────────┼─────────┼───────────┼───────────┼────────┼──┤│003│98年2月27日│1,100元│未載│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001516│││││││止。│││├──┼───────────┼─────────┼───────────┼───────────┼────────┼──┤│004│98年2月28日│1,700元│未載│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001517│││││││止。│││├──┼───────────┼─────────┼───────────┼───────────┼────────┼──┤│005│98年3月1日│4,100元│未載│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001491│││││││止。│││├──┼───────────┼─────────┼───────────┼───────────┼────────┼──┤│006│98年3月8日│5,300元│未載│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001500│││││││止。│││├──┼───────────┼─────────┼───────────┼───────────┼────────┼──┤│007│98年2月2日│5,900元│未載│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001439│││││││止。│││├──┼───────────┼─────────┼───────────┼───────────┼────────┼──┤│008│98年3月11日│4,100元│未載│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001477│││││││止。│││├──┼───────────┼─────────┼───────────┼───────────┼────────┼──┤│009│98年2月8日│7,100元│未載│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001364│││││││止。│││├──┼───────────┼─────────┼───────────┼───────────┼────────┼──┤│010│98年2月6日│4,700元│未載│98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001421│││││││止。│││└──┴───────────┴─────────┴───────────┴───────────┴────────┴──┘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