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6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69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13日上午10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
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叁佰零陸元;被告丙○○負擔新臺幣貳佰
叁拾肆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高世玉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者。
書 記 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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