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日城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