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