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木德
顏廣志鄧順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664號被告陳木德、顏廣志及鄧順忠等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骰子
3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50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核閱該案偵查案卷資料,扣案之象棋1副及骰子
3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500元則係在賭檯上之財物,核均屬專科沒收之物,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上開案件被告陳木德等3人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聲請人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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