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素珍受刑人即被告廖煥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素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呂素珍因被告廖煥畝違犯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167號),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保證後(102刑保字第256號),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執字第382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暨送達證書影本、經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該署
103年度執助字第201號執行)而拘提未獲之該署回函暨拘票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具保人及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