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凱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凱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凱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凱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㈠98年度訴字3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㈡98年度簡字第10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㈢99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上開㈠、㈡、㈢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前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3月17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
100年10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9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84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凱文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