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95號聲請人張嫻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輔助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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