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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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陳思寰 被告 沈文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陳思寰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沈文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0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