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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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能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項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王船聯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66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