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錦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乙○○
            樓
共同代理人  白清炉
相 對 人 和慶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232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吳碧娟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錦達建材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乙○○
  共同代理人 白清炉        到
  相 對 人 和慶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到
  法定代理人 丙○○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丙○○是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和慶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名義向聲請人乙○○承租?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我是以公司法代的名義與聲請人乙○○,當初是出租人叫我
  蓋我的印章就好。
聲請人代理人
  承租人是和慶公司。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錦達建材有限公司及乙○○各新台幣(
  下同)貳拾壹萬元正,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止,於每月十五日各給
  付貳萬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相對人給付前項分期租金予聲請人錦達建材有限公司時,須
  加計百分之五之稅金。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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