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112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
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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