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64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
       顏萬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
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另行訂定、通
知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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