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64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
顏萬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
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另行訂定、通
知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