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3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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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38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76,7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微第一審
裁判費2,98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5,400元,此
有本院之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2,42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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