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14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1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