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勝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蔡美華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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