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1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兆章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上豪汽車仲介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黃健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之年份為2006年9月、廠牌型式係Mercedes-BensCLS3
50、牌照號碼8888-QJ、引擎號碼00000000000000之車輛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有上訴人提出之廣豐華國際有限公司估價書在卷可參,堪予採認。故本件上訴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3,348,980元【計算式:2,500,000+300,000+548,980=3,348,980】,本件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3,348,98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綉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