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8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鍾雯光 、 蔡琇蓉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合併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二者
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
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麗美 、 謝旺興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於105年11月3日之陳報狀,聲明將分配表次序3、8之
金額剔除,並確認被告許麗美及謝旺興就本案三筆地號所設
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語,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
高者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共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計
算,應徵裁判費50,500元,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540元,
應再補繳47,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