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70號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白富中 上訴人 郭呂厚 即被告 陳玉雲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0,695元【計算式:2,780.9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55,445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0,000分之21(權利範圍)+356,9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680,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被上訴人即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被上訴人即原告尚應補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黃瑪玲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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