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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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16號聲請人高良福相對人承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承運工程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敘明相對人承運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查明票載 陳慶源 是否為有權代表承運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票據之人。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