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 李鳳壽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月雲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由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公同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同段1建號建物,均於98年1月9日登記設定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人 李鳯鸞 與債權人即被告間於95年11月23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於超過1,146,036元部分不存在,擴張為確認全部債權不存在,原告上開追加之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原告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9,360元,原告尚應補繳1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開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