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9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40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4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經訴字第097061042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依職權命第三人乙○○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6月30日以「非織布表面處理製造方法」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6163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乙○○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於96年11月23日以(96)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6206548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97年3月31日經訴字第097061042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證據1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6項附屬項不具進步性?㈠原告主張:
⒈系爭專利係於93年6月30日申請,於95年7月7日審定核
准專利,其是否有違審定當時專利法之規定,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為斷,合先指明。
⒉按「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申請前已
為公眾所知悉者」、「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之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專利。」固為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項所明定,唯其所公開或使用者如係相同方得成立,如不相同者自無該項條款之適用。同理,申請專利之發明,為運用申請當日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以完成者,如該發明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之一般技術知識,所能輕易完成者,則該發明不具有進步性;反之,如該發明非為熟悉該項技術者之一般技術知識所能輕易完成時,即具有進步性。另,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當日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若有差異時,即有新穎性。即申請專利之發明,基本上應滿足「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三項基本要件,而新穎性之判斷,應以發明之技術內容比對是否相同為準。
⒊詳究被告據為審定系爭專利違反前揭法條之規定理由主要
係稱:「…經查,證據1(即84年5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非織物單、雙面光面處理機」新型專利案,下同)與系爭專利比較,其差別僅在於系爭專利之『開棉、梳棉、疊棉』方法,雖難謂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惟該等方法皆屬習知非織布之製造方法,…其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所皆揭技術內容可輕易推導思及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力項自不具進步性。
…」。惟,上開審定實為主觀臆測之詞,認事用法殊屬不當。
⒋就系爭專利與證據1之技術內容詳細比對如下:
⑴系爭專利:
主要係申請一種非織布表面處理製造方法,其製程方法係經以下之動作:
①開棉:因非織布原料81係為整團狀,需經由開棉機10
將非織布原料81分解成鬆散狀,並將開棉後之非織布原料81送往梳棉機20。
②梳棉:即將鬆散狀非織布原料81之纖維質梳展成非織布80薄片狀,且送往疊棉機30。
③疊棉:將梳棉所形成之非織布80薄片反覆疊至所需非織布厚度,即送往第一軋針機43。
④軋針:當疊至而成的非織布80通過第一軋針機43時,
因該非織布80係由線絲狀之纖維質所構成,藉由刺針44對非織布80進行穿刺動作,可使各層非織布80薄片之纖維質相互連結,讓非織布80結合一起,再經由第二軋針機45進行密度更小的刺針46穿刺,將使非織布80更加緊密且密度更小,再經由滾壓輪47將非織布80壓平,再由導輪70送往冷卻輪組50。
⑤表面熱處理及冷卻:當要生產雙面光滑之非織布,其
非織布80經由冷卻輪組50之第一冷卻輪51經過時,第一冷卻輪51下端設有一熱處理器55(該熱處理器可為瓦斯或紅外線加熱),藉由熱處理器55對非織布80表面纖維進行烘烤溶化之作用,復與第二冷卻輪52相互滾壓及冷卻,使非織布80溶化的表面被整平壓光成光滑面,且不影響其透氣性,另因非織布80另一面係貼附第一冷卻輪51上,故該面仍為毛絮狀之表面,再由導輪71將非織布80導向翻面送往第三冷卻輪53,該第三冷卻輪53下端亦設有一熱處理器56,將對非織布80毛絮狀表面進行烘烤溶化之作用,並與第四冷卻輪54相互滾壓,此時該非織布80兩面皆為光滑面狀者。
⑥欲生產雙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80時,該非織布80經
由第一冷卻輪51下端熱處理器55進行烘烤溶化後,其表面產生點凸狀粗糙面,後不與第二冷卻輪52滾壓,復由導輪71轉向翻面送往第三冷卻輪53,再受第三冷卻輪53下端熱處理器56,對非織布80另面毛絮狀表面進行烘烤溶化之動作,且不與第四冷卻輪54滾壓,此時該非織布80兩面產生為點凸狀粗糙面狀者。⑦欲生產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80時,該非
織布80經由冷卻輪組50之第一冷卻輪51時,下端熱處理器55將對非織布80表面纖維進行烘烤溶化之作用,復與第二冷卻輪52相互整平壓光,使非織布80溶化的表面光滑面,再由導輪71將非織布80導向翻面送往第三冷卻輪53,再受第三冷卻輪53下端熱處理器56,對非織布80毛絮狀表面進行烘烤熔化之動作,且不與第四冷卻輪54相互滾壓,此時該非織布80呈一面光滑一面粗糙狀者。
⑧欲生產單面光滑之非織布80,其非織布80經由冷卻輪
組50之第一冷卻輪51經過時,受下端熱處理器55對非織布80表面纖維進行烘烤溶化之作用,復與第二冷卻輪52相互滾壓及冷卻,使非織布80溶化的表面被整平壓光成光滑面,再由導輪71將非織布80直接送往收集輪60,不送往第三冷卻輪53,此時非織布80為一面光滑狀者。
⑨欲生產單面點凸狀粗糙狀之非織布80,其非織布80經
由冷卻輪組50之第一冷卻輪51經過時,受下端熱處理器55對非織布80表面纖維進行烘烤溶化之作用,且不與第二冷卻輪52滾壓,直接由導輪71將非織布80送往收集輪60,不送往第三冷卻輪53,此時非織布80為一面點凸狀粗糙者。
⑩爰是,系爭專利之非織布80經由上述之流程加工後,
可製成雙面光滑、雙面點凸狀粗糙、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單面光滑及單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80者。
⑵證據1:
本創作係為一種非織布單、雙面光面處理機,其主要係由軋針裝置2、壓光機裝置3、光面處理裝置4以及收料輪5所構成;其中,①軋針裝置2:係可分成上、下模21、22,其中該上模
21上裝置有複數根刺針211;使成板面狀之非織布20原面由上、下模21、22之間通過,且藉由上模21之上、下作動,俾使利用上模21所裝置之刺針211將非織布20穿刺,而使非織布結合者。
②壓光機裝置3:係由複數個滾壓輪31所構成,其主要
係經由針刺裝置2結合後的非織布20,使其行經導輪
23而使非織布20環繞滾壓輪31輸送,俾使藉由該滾壓輪31對非織布20進行滾壓整平之動作者。③光面處理機裝置4:其主要係由架體41、冷卻輪組42
、導輪43、遠紅外線瓦斯爐44、冷卻輪調整裝置45以及遠紅外線瓦斯爐調整裝置46所構成;其中該冷卻輪組42係兩兩相對轉動,而遠紅外線瓦斯爐44則裝置於冷卻輪組42下方適當處,且可依所須而再加設一組冷卻輪組42以及一遠紅外線瓦斯爐44;另冷卻輪調整裝置45主要係於架體41上開設一滑道411,使其可藉由轉輪451以及一與其中一側冷卻輪421相接之螺桿45
2而調整冷卻輪組42間之距離;而遠紅外線瓦斯爐調整裝置46係包含有馬達461、減速機462,其中藉由馬達461傳動軸463之轉動,經由減速機462之減速,俾使利用螺桿464調整遠紅外線瓦斯爐44與冷卻輪組42間之距離者。
④而由上述之構件裝置,非織布20主要係藉由軋針裝置
2予以結合,以壓光機裝置3將其滾壓整平,復使非織布20導入光面處機裝置4內之冷卻輪組42,因冷卻輪組42下方處係裝置有一遠紅外線瓦斯爐44,使其可藉其對非織布20產生烘烤之作用,俾使造成非織布20之表面溶化復經冷卻輪組42的滾壓與冷卻,使非織布20溶化的表面被壓整成光滑面,且不防礙其透氣性,另因非織布20之另外一面係貼附於冷卻輪組42上,故該面仍為毛絮狀之表面;而若欲製造兩側面皆為光滑面時,主要係藉由上方導輪43將非織布20導向轉面,再由另外一組冷卻輪組42以及遠紅外線瓦斯爐44,俾使非織布20另一側面亦形成光滑表面者。
⑤經由上述之實施例當中可得知,證據1所製造出之非
織布可具有製造出光滑面之非織布及雙面光滑面之非織布者。
⑶據上所述之比較,系爭專利所申請係為非織布之製造流
程,係由整團之非織布原料經由開棉機將非織布原料分解成鬆散狀,並將開棉後之非織布原料送往梳棉機將鬆散狀非織布原料之纖維質梳展成非織布薄片狀,且送往疊棉機梳棉所形成之非織布薄片反覆疊至所需非織布厚度,復送往複數個軋針機將各層非織布薄片之纖維質相互連結,讓非織布結合一起為成品,再由各種不同之表面熱處理及冷卻動作,使非織布可有雙面光滑、雙面點凸狀粗糙、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單面光滑及單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而被告以系爭專利與證據1之差別僅在於系爭專利之「開棉、梳棉、疊棉」,認定此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性。以系爭專利與證據1所述之開棉、梳棉、疊棉、軋針製造過程係為習知之過程,但系爭專利係將一系列之生產動作結合一起且利用各種不同製造流程使非織布產生雙面光滑、雙面點凸狀粗糙、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單面光滑及單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而證據1只能製造出單面光滑或雙面光滑之非織布,且證據1係先經由開棉、梳棉、疊棉製造出未經表面處理之非織布後再移往光面處理機裝置進行表面處理,係為二段式處理,而系爭專利係為一次連貫性的生產方式,且原告從事本行許久至今並無此種將習知之過程與能生產出雙面光滑、雙面點凸狀粗糙、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單面光滑及單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之設置製程做為一次性生產製作,可請志上興業有限公司說明其擁有生產流程為何?並因證據1係將製作好之非織布成品再進行加工,造成使用者增加了許多生產時間及費用之缺失,況系爭專利所生產之點凸狀粗糙面非織布市場上亦無人製作,該熔後產生(點凸狀)粗糙面非織布使用於基礎穩定過濾排水之水土保持、河堤、海堤等基礎工程時,雙面(點凸狀)粗糙面與土壤面層產生緊密結合,磨擦系數增加防止滑動,並可防止細顆粒之泥漿阻塞於免造成孔隙排水不出去,使土壤液化易產生土石流。而雙面光滑之非織布雖有抗阻塞功能,但沒有抓著力容易滑脫,因雙面光滑用於山坡地基礎反而會使其滑動造成危險,由上所述可得知故系爭專利實較證據1具有進步性者。
⒌訴願決定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第1項(獨立項
)與證據1專利比較,差別僅在於系爭專利之「開棉、梳棉、疊棉」方法,惟該等製造方法皆屬習知,系爭專利圖示第1圖即有揭示,是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惟查:
⑴系爭專利圖示1乃先前技術,而圖示3則為系爭專利技
術。二者差別重點不在於前三個步驟:「開棉、刷棉、疊棉」,差別在於「軋針」步驟之後,系爭專利有一個「熱處理及冷卻步驟」,此步驟乃先前技術所無。申言之,證據1專利在做到「軋針」步驟時,已完成非織布。而後將非織布成品「捲取」後送至「光面處理機」,產生非織布光滑表面(參證據1創作說明第3頁),亦即證據1專利之製造方法需有二個流程。系爭專利在「軋針」步驟後,並不立即「捲取」,而係進行「熱處理及冷卻」,待已使非織布表面光滑或粗糙後,才再進行「捲取」。因此整個生產過程只有一個流程,與證據1專利需要二個流程截然不同。
⑵證據1專利僅能製造光滑面非織布,而系爭專利則除可
製造光滑面非織布外,尚可製造點突狀粗糙面,且系爭專利通過之前,市面上並無粗糙面之非織布存在,故製造粗糙面非織布,當然具有進步性。
⑶遍查卷證資料,並未見到被告就其認定系爭專利是其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一節,提出任何事證加以證實。
⒍訴願決定復以:系爭專利範圍第2項附屬項「其中,表面
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可使非織布兩面經由熱處理器對非織布進行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並以冷卻輪組滾壓冷卻非織布兩面,使該非織布製成雙面光滑狀。」之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創作說明第4頁第8行「欲製造兩側皆為雙面光滑時,主要係藉由上方導輪43將非織布20導向轉面,再由另一組冷卻輪組42以及遠紅外線瓦斯爐44,俾使非織布20另一側面亦形成光滑面者」中;第3頁倒數第3行以下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附屬項『其中,表面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可使非織布兩面經由熱處理器對非織布進行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並以冷卻輪組冷卻,但不進行滾壓保留其粗糙面,使該非織布製成雙面粗糙狀』之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創作說明第4頁第6行『另因非織布20之另外一面係貼附於冷卻輪42上,故該面仍為毛絮狀粗糙之表面』及第3頁16行『另冷卻輪調整裝置45主要係於架體41上開設一滑道41
1,使其可藉由轉輪451以及一與其中一側冷卻輪421相接之螺桿452而調整冷卻輪組42間之距離』中」,故認定不具進步性。惟查:
⑴根據證據1專利所製造一面光滑之非織布,另一面「仍
為毛絮狀粗糙」,之所以稱「仍為」毛絮狀粗糙,意即該粗糙係未經處理之非織布表面。換言之,在未經證據
1專利處理之非織布,乃兩面毛絮狀粗糙,處理後,可得單面或雙面光滑。但證據1專利無法處理非織布,使其單面或雙面得到經過處理之粗糙(參證據1創作說明第4頁下方所列舉之功效及特點)。系爭專利則不但可以處理非織布,使其單面或雙面光滑,且亦可使其單面或雙面粗糙,甚至可以使其一面光滑、一面粗糙(參系爭發明專利書明書第13頁)。而且經過系爭專利所處理之非織布,所得粗糙面乃係一種點突狀粗糙,與一般非織布之毛絮狀粗糙不同。被告僅以前後二專利所使用之文字均有「粗糙」二字,即認為二「粗糙」相同,從而認定系爭專利無進步性,實嫌率斷。原告於96年2月9日所提「專利舉發答辯理由書」曾附上系爭專利所製造光滑面及粗糙面之非織布成品以及證據1專利所製造之光滑面非織布,加以比較即知二者差異甚大。證據1只能製造單面或雙面光滑,而系爭專利則不但可製造單面或雙面光滑,尚可製造單面或雙面粗糙,甚至一面光滑、一面粗糙,可見系爭專利可製造出非織布之種類較多,當然具有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所製造之粗糙面非織布,具有永不阻塞、耐磨
力強、透水性良好等功能,與土壤結合抓著力佳,沒有證據1專利光滑面抓著力差之缺點,獲得極佳口碑(系爭專利其餘進步性,參閱系爭專利之發明專利說明書第
6頁倒數第3行至第7頁第13行)。⒎被告以證據1中之局部相同生產流程敘述與系爭專利各個
附屬項比較,即認定與系爭專利相同,但專利是否相同之比對並非以局部比對,必須將兩者詳加比較。證據1係將非織布成品→熱處理→表面處理而得到單面光滑或雙面光滑之非織布,而系爭專利將非織布原料經由開棉→梳棉→疊棉→軋針後所形成之非織布,續予以熱處理及冷卻,將非織布表面纖維烘烤溶化,且在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可使非織布有雙面光滑、雙面點凸狀粗糙、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單面光滑及單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加工形態,係為一完整流程,與證據1之技術手段及製造流程完全不同,且系爭專利可生產證據1所不能生產之雙面點凸狀粗糙、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或單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且雙面點凸狀粗糙、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或單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於系爭專利通過專利前在市面上並無此類非織布之存在,並無被告所謂無進步性,由此可知系爭專利實較證據1具有進步性及新穎性,況證據1係為新型專利申請其所欲保護之範圍為非織布之機器結構及組合方式,而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所欲保護為非織布表面處理製造方法,兩者為完全不同之案件如何相比?⒏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與證據1雖於部份非織布成品相同,
但兩造無論就技術手段、製造流程、申請專利範圍、就所達成功效等之比對,皆不相同,況系爭專利所達功效更較證據1具進步性,此為嚴格審查後所認同而賜准專利者,而被告反覆以系爭專利片斷之技術與證據1之片斷技術比較,即認為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發明,但完全無詳盡將系爭專利與證據1整體製造流程及所達成之效果詳加比較。系爭專利係為非織布表面處理製造方法可製作各種不同之非織布,於功效上較證據1具有進步性,因此系爭專利及其附屬項並無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
㈡被告主張:
⒈訴訟理由前段謂:「證據1係先經由開棉、梳棉、疊棉製
造出未經表面處理之非織布後再移往光面處理機裝置進行表面處理,係為二段式處理,而系爭案係為一次連貫性的生產方式,且本發明人從事本行許久,至今並無此種將習知之過程與能生產出雙面光滑、雙面點凸狀粗糙、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單面光滑及單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之設製置程做為一次性生產製作」云云,經查「點凸狀粗糙」並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主張之特徵,且證據1亦非「二段式處理」,因為由證據1之圖式可證明其特徵都為從習知前段製程連續接過來,圖式省略習知技術之前段製程。又查證據1係指該光面處理機裝置係由架體、冷卻輪組、導輪、遠紅外線瓦斯爐、冷卻輪調整裝置及遠紅外線瓦斯爐調整裝置所構成;其中該冷卻輪組係兩兩相對轉動而輸送非織物,另遠紅外線瓦斯爐調整裝置則裝置於冷卻輪組之下方適當處,俾使藉由該紅外線瓦斯爐對非織布進行烘烤與冷卻輪組的壓整,使其非織物形成單面光滑面;且可依所需而再將單面呈光滑面之非織物經由導輪導向而再經由一組冷卻輪組以及遠紅外線瓦斯爐進行烘烤,而可得雙面皆為光滑面之非織物;另藉由冷卻輪調整裝置之調整,使本創作可適合製造各種不同厚度之非織物;且利用遠紅外線瓦斯爐調整裝置調整與冷卻輪間之距離,使其控制非織物之烘烤程度以及非織物輸送速度者;而所製造出之具光滑面的非織物,使其達到具有容易黏貼以及當做濾材時容易清洗之效果者。證據1與系爭專利之差別僅在於系爭專利之「開棉、梳棉、疊棉」方法,雖難謂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惟此已揭露於系爭專利第1圖習知製造方法,系爭專利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訴訟無理由。
⒉訴訟理由後段謂:「被告以證據1中之局部相同生產流程
敘述與系爭案各個附屬項比較,即認定與系爭案相同,但專利是否相同之比對並非以局部比對,必須將兩者詳加比較」云云;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其中,表面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可使非織布兩面經由熱處理器對非織布進行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並以冷卻輪組滾壓冷卻非織布兩面,使該非織布製成雙面光滑狀」,此特徵已被揭露於證據1之創作說明第4頁第8行「欲製造兩側皆為光滑面時,主要係藉由上方導輪43將非織布20導向轉面,再由另外一組冷卻輪組42以及遠紅外線瓦斯爐44,俾使非織布20另一側面亦形成光滑表面者」中,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其中,表面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可使非織布兩面經由熱處理器對非織布進行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並以冷卻輪組冷卻,但不進行滾壓保留其粗糙面,使該非織布製成雙面粗糙狀」,此特徵已被揭露於證據1之創作說明第4頁第6行「另因非織布20之另外一面係貼附於冷卻輪42上,故該面仍為毛絮狀粗糙之表面」及第3頁第16行「另冷卻輪調整裝置45主要係於架體41上開設一滑道411,使其可藉由轉輪451以及一與其中一側冷卻輪421相接之螺桿452而調整冷卻輪組42間之距離」中,該冷卻輪組間可調整相互間距離,因此相對可控制該過程中是否壓光之動作,如選擇單面、雙面壓光或不壓光之控制,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其中,表面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將非織布單面受熱處理器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即受冷卻輪組進行滾壓冷卻,續翻面以熱處理器烘烤使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且以冷卻輪組冷卻,但不進行滾壓保留其粗糙面,使該非織布製成一面光滑一面粗糙狀」,此特徵已被揭露於證據1之創作說明第4頁第6行「溶化的表面被壓整成光滑面,且不防礙其透氣性,另因非織布20之另外一面係貼附於冷卻輪42上,故該面仍為毛絮狀粗糙之表面」中,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其中,表面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將非織布單面受熱處理器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再以冷卻輪組滾壓冷卻,使該非織布製成單面光滑狀」,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其中,表面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將非織布單面受熱處理器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且以冷卻輪組冷卻,但不進行滾壓保留其粗糙面,使該非織布製成單面粗糙狀」,此特徵已被揭露於證據1之該冷卻輪組間可調整相互間距離,因此相對可控制該過程中是否壓光之動作,如選擇單面、雙面壓光或不壓光之控制,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故訴訟無理由。
㈢參加人主張:參加人未到場表示意見。
理由
一、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固得依專利法第21條暨第2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如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4項所明定。
二、原告前於93年6月30日以「非織布表面處理製造方法」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6163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乙○○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於96年11月23日以(96)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6206548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為事實欄所載各節之主張,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證據1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6項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三、經查:㈠系爭第00000000號「非織布表面處理製造方法」發明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共6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其係關於一種非織布表面處理製造方法,尤指一種將非織布原料經由開棉、梳棉、疊棉及軋針後所形成之非織布,續予以熱處理及冷卻,將非織布表面纖維烘烤熔化,且在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可使非織布有雙面光滑、雙面粗糙、一面光滑一面粗糙、單面光滑及單面粗糙之非織布加工形態者。參加人所提舉發證據1為84年5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非織物單、雙面光面處理機」新型專利案,先予敘明。
㈡證據1與系爭專利比較,其差別僅在於系爭專利之「開棉、
梳棉、疊棉」方法,雖難謂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惟該等方法皆屬習知非織布之製造方法,且原告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亦自承「開棉、梳棉、疊棉…」為一般製作非織布的過程,是其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所揭技術內容可輕易推導思及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自不具進步性。
㈢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附屬項「其中,表面熱處理
及冷卻過程中,可使非織布兩面經由熱處理器對非織布進行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並以冷卻輪組滾壓冷卻非織布兩面,使該非織布製成雙面光滑狀」之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創作說明第4頁第8行「欲製造兩側皆為光滑面時,主要係藉由上方導輪43將非織布20導向轉面,再由另外一組冷卻輪組42以及遠紅外線瓦斯爐44,俾使非織布20另一側面亦形成光滑表面者」中;第3項附屬項「其中,表面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可使非織布兩面經由熱處理器對非織布進行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並以冷卻輪組冷卻,但不進行滾壓保留其粗糙面,使該非織布製成雙面粗糙狀」之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創作說明第4頁第6行「另因非織布20之另外一面係貼附於冷卻輪42上,故該面仍為毛絮狀粗糙之表面」及第3頁第16行「另冷卻輪調整裝置45主要係於架體41上開設一滑道411,使其可藉由轉輪451以及一與其中一側冷卻輪421相接之螺桿452而調整冷卻輪組42間之距離」中;第4項附屬項「其中,表面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將非織布單面受熱處理器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即受冷卻輪組進行滾壓冷卻,續翻面以熱處理器烘烤使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且以冷卻輪組冷卻,但不進行滾壓保留其粗糙面,使該非織布製成一面光滑一面粗糙狀」之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創作說明第4頁第6行「溶化的表面被壓整成光滑面,且不妨礙其透氣性,另因非織布20之另外一面係貼附於冷卻輪42上,故該面仍為毛絮狀粗糙之表面」中;第
5項附屬項「其中,表面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將非織布單面受熱處理器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再以冷卻輪組滾壓冷卻,使該非織布製成單面光滑狀」及第6項附屬項「其中,表面熱處理及冷卻過程中,將非織布單面受熱處理器烘烤,使其纖維表面及末端熔融,且以冷卻輪組冷卻,但不進行滾壓保留其粗糙面,使該非織布製成單面粗糙狀」等特徵,亦已揭露於證據1之該冷卻輪組間可調整相互間距離,因此相對可控制該過程中是否壓光之動作,如選擇單面、雙面壓光或不壓光之控制,皆不具進步性。
四、原告所述,為不可採:㈠原告稱:系爭專利係將一系列之生產動作結合一起且利用各
種不同製造流程使非織布產生雙面光滑、雙面點凸狀粗糙、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單面光滑及單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而證據1只能製造出單面光滑或雙面光滑之非織布,且證據1係先經由開棉、梳棉、疊棉製造出未經表面處理之非織布後再移往光面處理機裝置進行表面處理,係為二段式處理,而系爭專利係為一次連貫性的生產方式,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云云。
㈡惟查:
⒈本件係「製造方法」之一種發明專利,而非「物品」之專
利,原告所謂「點凸狀粗糙」並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主張之特徵,故原告稱系爭專利可製造出雙面光滑、雙面點凸狀粗糙、一面光滑一面點凸狀粗糙、單面光滑及單面點凸狀粗糙之非織布,而證據1只能製造出單面光滑或雙面光滑之非織布乙節,縱屬實情,亦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進步性之認定無關。
⒉況證據1亦非如原告所稱係「二段式處理」。蓋證據1係
指該光面處理機裝置係由架體、冷卻輪組、導輪、遠紅外線瓦斯爐、冷卻輪調整裝置及遠紅外線瓦斯爐調整裝置所構成;其中該冷卻輪組係兩兩相對轉動而輸送非織物,另遠紅外線瓦斯爐調整裝置則裝置於冷卻輪組之下方適當處,俾使藉由該紅外線瓦斯爐對非織布進行烘烤與冷卻輪組的壓整,使其非織物形成單面光滑面;且可依所需而再將單面呈光滑面之非織物經由導輪導向而再經由一組冷卻輪組以及遠紅外線瓦斯爐進行烘烤,而可得雙面皆為光滑面之非織物;另藉由冷卻輪調整裝置之調整,使本創作可適合製造各種不同厚度之非織物;且利用遠紅外線瓦斯爐調整裝置調整與冷卻輪間之距離,使其控制非織物之烘烤程度以及非織物輸送速度者;而所製造出之具光滑面的非織物,使其達到具有容易黏貼以及當做濾材時容易清洗之效果者。故證據1已揭露於系爭專利第1圖習知製造方法,系爭專利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五、綜上,原告所述,為不可採。從而,被告以系爭專利違反首揭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無不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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