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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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214號債權人超羣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超羣鋼鐵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五發鋼鐵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超羣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一件。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