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8號原告乙○○
樓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亦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已於96年8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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