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又拾伍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五、六、七、八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五、六、七、八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拾伍日。甲○○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第2至8號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編號1至3之犯罪、編號5至8之犯罪與編號4之犯罪間,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販賣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兵役│├───────┼─────────────┼─────────────┼─────────────┼─────────────┤│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第3款│├───────┼─────────────┼─────────────┼─────────────┼─────────────┤│犯罪日期│91年3月20日│91年2月20日中午某時起至同│91年3月20日下午5時30分採│93年10月8日││││年3月20日中午12時止│尿回溯4日內之不詳時間││├───┬───┼─────────────┼─────────────┼─────────────┼─────────────┤│偵查機│機關│基隆地檢署│基隆地檢署│基隆地檢署│基隆地檢署││關及案├───┼─────────────┼─────────────┼─────────────┼─────────────┤│號│案號│91年偵字第1171號│91年毒偵字第324號│91年毒偵字第324號│94年偵字第77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1年上訴字第2979號│91年訴字第216號│91年訴字第216號│94年基簡字第202號││├───┼─────────────┼─────────────┼─────────────┼─────────────┤││日期│91年12月27日│91年6月28日│91年6月28日│94年5月18日│├───┼───┼─────────────┼─────────────┼─────────────┼─────────────┤│確定日│法院│最高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期├───┼─────────────┼─────────────┼─────────────┼─────────────┤││案號│92年台上字第1238號│91年訴字第216號│91年訴字第216號│94年基簡字第202號││├───┼─────────────┼─────────────┼─────────────┼─────────────┤││日期│92年3月13日│91年8月6日│91年8月6日│94年7月19日│├───┴───┼─────────────┼─────────────┼─────────────┼─────────────┤│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規定,不予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拘役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五│六│七│八│├───────┼─────────────┼─────────────┼─────────────┼─────────────┤│罪名│竊盜│偽造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3年9月21日│92年9月間某日│94年1月底至94年3月28日│94年3月27日至94年3月28日│├───┬───┼─────────────┼─────────────┼─────────────┼─────────────┤│偵查機│機關│南投地檢署│南投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偵字第399號│94年偵字第399號│94年毒偵字第890號│94年毒偵字第89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上易字第1244號│94年上易字第1244號│95年訴字第52號│95年訴字第52號││├───┼─────────────┼─────────────┼─────────────┼─────────────┤││日期│94年12月13日│94年12月13日│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4年上易字第1244號│94年上易字第1244號│95年訴字第52號│95年訴字第52號││├───┼─────────────┼─────────────┼─────────────┼─────────────┤││日期│95年1月6日│95年1月6日│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規定,不予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